释义 |
法律主观: 孤儿院领养孩子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