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一、申领条件:(一)、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次收到生育保险费那个月开始至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提供材料:(一)、分娩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5、《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6、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可网站下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4、《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5、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四、待遇申领时效: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时效为6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