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哪年开始有高龄补贴的 |
释义 | 1993年10月26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 一、优待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优待证。本人持证可享受优待服务。 二、优待服务项目 (一)全市各公园(不含园中园)门票实行半价。早晨进园晨练实行免费。 (二)凡市、区(县)属各影剧院、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白天门票实行半价。 (三)凡市、区(县)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物点,除特别展览和专题展览门票实行半价外,一律免费。 (四)全市各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并优先办理领证手续,优先借阅图书资料。 (五)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代书;对涉及高龄老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自述案件、民事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减半收费。 (六)全市各收费公共厕所一律免费。 (七)全市各公共汽(电)车月票售票处实行优先购票,各汽(电)车乘车站(点)实行优先上车。 (八)全市各定点医院,对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高龄老人挂号、诊治及建立家庭病床一律实行优先。 (九)全市各房管站,根据市房管部门公布的修缮范围,对七十周岁以上孤老户住房实行优先登记、修缮。 (十)全市各理发馆(店)、浴池、综合修理部,实行优先服务。 三、以上各项服务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开始实行。 优待证的印制和发放等事宜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 法律依据 《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本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分。提倡各地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不断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质量。我省老年人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各项优待规定。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1、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农村“五保”老人、百岁老人及城镇“三无”老人去世后的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全免,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解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