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发错货属于诈骗,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有关法律规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章的,依照其规章。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则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章的,依照其规章。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章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