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身份证可以在外地办理。 公民申请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当事人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或者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一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提交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待公安机关通知本人领取身份证即可。 此外,有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身份证的规定: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等情形,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