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东去世后,有继承人的,由股东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按照民法典或遗嘱,成为新的公司股东,继承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变更公司章程中股东的登记,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 二、股东去世后,有继承人,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公司股权不得继承而须由公司回购等限制性规定,则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公司的股东资格,仅能对股权对应的财产权享有继承权,并应当通过向优先购买权人出让股权,或者由公司回购等方式而实现其继承的财产权。 三、股东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由股东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股权资产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