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存档(经办)人员向拟接收档案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 3、存档(经办)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 5、拟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审核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