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煤炭制品的集体企业是资源税纳税人吗 |
释义 | 不是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目前按照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目前,中国的资源税收入主要来自从事原油、铁矿石和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 就资源而言,其范围很广,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卤水)。这里所说的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的纳税人的税率 1、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的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固体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资源税的税率有: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液体盐2.00~10.00元/吨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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