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 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一、普遍选举。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平等选举。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三、秘密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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