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不同: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章;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 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 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征收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