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肝硬化是否被视为既往疾病,从而影响理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这些疾病就被视为既往疾病。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或者要求额外的保费。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肝硬化的确是在投保后才发现的,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将其视为既往疾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及时处理。对于理赔请求,应当在双方确认理赔申请文件的提交完备性后的十五日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说明理由。”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情况,造成保险人不能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提高保险费率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认为不妥当的,有权不同意。” 5.《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以上是肝硬化是否视为既往疾病的相关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应如实告知任何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疾病或者健康情况,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肝硬化是在投保后才发现的,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将其视为既往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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