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方所得税指税收收入完全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收。 属于地方税的有: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的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农牧业税; 10、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15、营业税(不含铁道的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考核,具体由地方税务司组织实施; (二)按考核内容确定的基础分,所有考核项目中的减分,是指在该项目的基础分上减分,根据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的结果,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后计算出各项考核内容累计得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