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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买卖纠纷类型概述
释义
    二手房买卖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房价变化导致反悔;中介机构不规范;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不信任;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购房者应提前了解情况,约定质量问题责任;双方应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并书面约定交易内容;充分了解交易所需手续,最好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签订合同时要求提供有权处分证明或共有人同意处分证明。
    法律分析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
    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起诉讼。对此,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约定。
    (二)房价变化快。房屋价格上涨了,一方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
    房价上涨时,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房价下跌时购房人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对此,购房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下跌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
    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
    所以买卖双方都要在交易时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五)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起诉讼。
    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难发现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对此,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结语
    在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缺乏诚信、房价变化快、中介机构不规范、交易手续复杂以及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应提前了解房屋情况并与卖方约定好质量问题和违约责任;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约定交易内容;同时,购买方和卖方都应了解房屋买卖所需的手续,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此外,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的证明或夫妻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以避免共有人引发的纠纷。只有充分了解和谨慎处理这些问题,双方才能顺利进行二手房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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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