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