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
释义 | 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以下地点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公安部门会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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