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委会如何处理指定监护问题? |
释义 | 监护人确定应由监护职责人协商,争议时可指定近亲属,居委会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根据民法典,有争议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不服可向法院申请。相关部门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选择最有利于其的合格监护人。 法律分析 监护人的确定,首先应当由有监护职责的人优先协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再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当中进行指定,居委会不给指定监护人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居委会的权责与指定监护问题的解决方案 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组织,承担着维护社区秩序和居民利益的重要责任。在处理指定监护问题方面,居委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方案。首先,居委会应建立健全的指定监护机制,确保监护人的选择公正、透明。其次,居委会应加强对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诚信,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此外,居委会还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帮助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定期进行监护情况的评估和跟踪,及时解决监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居委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指定监护问题的解决,确保社区内的监护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居委会能够更好地处理指定监护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监护环境。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确保其最大利益。在确定监护人时,应首先由有监护职责的人进行协商,如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居委会不指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监护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诚信。此外,居委会还应加强指导和支持,定期评估和跟踪监护情况,解决问题,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监护工作的落实,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监护环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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