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个人账户应该取消,但是不会影响医保待遇。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一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 1、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 2、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3、易诱发滥用。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