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票没用可以退吗 |
释义 | 1、一般情况下,我们当月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或者发票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退回重开,我们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里面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2、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简单点说就是曾经的你开了一张错误的发票,现在你需要用红字做一张和蓝字一模一样的发票,就可以把原发票冲了,然后再重新再开一张正确的发票。当然,发票上面是不会有红字,所以红冲发票开具出来的金额是负数。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4、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6、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9、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你单位所开的发票如果对方未认证抵扣的,那购货方只能按普通发票的方式入账,进项税金不得认证抵扣,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了。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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