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审必须有上诉/抗诉才能进行,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 |
释义 | 1.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没有理由限制/被告人对无罪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的一审裁判,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主体: a.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有权用书状/口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b.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a.享有独立上诉权/但无完整上诉权。 b.仅限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权: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没有上诉权:在法定期间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抗诉【职责性】是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 (1)抗诉行为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两级检察院共同完成: a.抗诉权主体: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与一审裁判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b.需要上一级检察院支持: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撤回; c.对最高院的裁判:最高检不能抗诉/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权。 (2)检察院抗诉需要说明理由: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c.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d.免除刑罚/适用缓刑错误的; e.法院在审理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抗诉形式:只能书面形式【制作抗诉书】。 一、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等提起。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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