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能与小三共同买房,男方给小三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共同所有,妻方购买的不动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给小三买房是侵占夫妻另一方财产,可以追回。 法律分析 已婚男不可以和小三共同购买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给小三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奖金、工资、知识产权所得、生产经营所得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和设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婚男给小三买房属于对夫妻另一方财产的侵占,可以进行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快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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