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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中动产物权的是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动产物权有什么权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二、 动产交付有哪些类型
    (一) 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
    (二) 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三)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 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三、 动产物权自何时起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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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