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事纠纷最常见的解决方式是 ( ) |
释义 | 国际商事纠纷最常见的解决方式是仲裁,它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外国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纽约公约》,目前缔约国已经有150多个,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境内的裁决有可能在15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当然仲裁还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保密性,一般不公开进行,生意人一般出于商业秘密的需要选择仲裁,而且仲裁一裁终局,跟诉讼有二审,再审不一样。仲裁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也可以选择仲裁员,还可以选择仲裁的时间,所适用的规则和法律等等,另外,仲裁机构是一个民间机构,不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理论上或者应然的状态下是这样),大多数国外的仲裁机构也属于这样的民间机构,当然中国的仲裁委员会有它自己的特点,它在产生之初就带有半官方性质,因为它是在政府的支持和资助下成立的,因此有很多国外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会质疑中国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恢复中国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是目前仲裁实务界的一个热门问题,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正是基于仲裁的民间性,它跟诉讼不一样,诉讼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那么如果一个外国人或者公司对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话,他会更偏向于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这也是为什么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比较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目前在国际层面关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判还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那么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在别的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呢?这个可能取决于中国与其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如果没有司法协助的情况下可能又取决于一个互惠关系。所以就裁判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而言,仲裁相比于诉讼来讲有它的优势。 选择仲裁的五大理由; 与诉讼相比,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具有以下优点: 1、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2、一裁终局 与诉讼判决一样,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但与法院判决不同,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仲裁裁决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的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非常有限,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因此,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往往能显著节省时间和财务成本。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一般不损伤当事人双方的业务关系,有益于买卖业务的继续开展,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4、仲裁费用合理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因此对当事人而言,采用仲裁比采用诉讼更为经济。 5、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除非两国缔结有司法协助条约,一国法院的判决通常不能在另一个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而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判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国作出地仲裁判决可以在159个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做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纽约公约》适用于中国大陆;根据中央政府的声明,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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