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得了哪些病不能工作 |
释义 | 得了以下病不能工作:传染性疾病,艾滋病,遗传类疾病 工作体检一般检查一般有体检、实验室检查、常规心电图等. 1、体检:一般测量身高、体重和生命体征。如体温、血压、脉搏和呼吸。还包括内外视觉触诊,如内脏触诊、淋巴结、脊柱和四肢、神经系统检查等。以确定组织器官是否有占位性病变,脊柱形态是否异常,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2、实验室检查:一般包括尿常规、大便常规、大便潜血试验、空腹血糖等指标,以检查是否存在健康风险。 3、常规心电图:了解心脏的节律和心跳频率,以筛查心肌缺血、心脏增大和其他心脏疾病。一般,心率的正常范围为每分钟60至100次,60次以下为心动过缓,100次以上为心动过速。 入职体检的参考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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