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离婚了,她教唆孩子不认我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您好,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中。即使你们夫妻双方离婚了,但是你们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你们离婚了就会消除。孩子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您的妻子教唆孩子不认您,您最好和您的妻子进行沟通,共同抚养孩子,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她这种教唆孩子不认你的做法很可能会有害孩子心理健康,不利孩子成长,也许会对孩子将来的生活,甚至是孩子的婚姻生活埋下不良隐患。虽然,你们因为自己的原因选择分手,但是,作为孩子来讲,他本能地会认为而且需要父母是一体的,完整的,所以当两个人分开后,如果可以保证孩子物质等各方面生活,还是应该选择让那个分手后依然会说自己前妻(前夫)好的一方享有监护权。 你们现在这种情况下,你最好尽量和你的前妻沟通,或者面对面,或者用信函等,我想作为一个女人他对你也许有不满或怨恨,但是,作为一个母亲,她一定是爱孩子的,你态度好一点,把道理跟她讲清楚,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相信你的前妻是通情达理的。 最后,虽然你们夫妻的感情已经不在了,你们已经离婚了。但是孩子是您自己的亲生孩子。于情于理,您都需要尽到作为父母的抚养和照顾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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