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发展决不能以浪费资源为代价。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指标体系中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GDP、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统计部门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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