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法律依据;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