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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哪些情况下适用指定代理
释义
    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形:
    1、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2、公民被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
    3、遗产继承中的指定代理。
    4、在民事诉讼中的指定代理。
    一、指定监护人不接受怎么办
    指定监护人不接受监护安排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三、是否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几人继承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向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赠送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四款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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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