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福州市疾控中心:群众路95号卫生防疫大楼;鼓楼区湖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景路28号鼓楼区公共卫生综合大楼湖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层;台江区妇幼保健院:达道路176号市一医院(公交车站名)旁边;仓山区疾控中心:上渡路225号中医院大楼6楼;晋安区疾控中心:南平西路128号(健康佳园大门对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