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试用期要交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社保的起算期限是用工之日,而不是签订合同之日。 若是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若是劳动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是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 劳动合同期限 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