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房产出租需要进行招标,而且需要事先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出租信息的公示。出租、出借的事项要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核,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