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释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释义 | 怎么解释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在首次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以两年为界定条件,两年之内为连续状态,而两年之外则为继续状态。连续行为有加重处罚的可能,而继续行为则不会的。当事人有哪些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在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当允许独立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适当的时间间隔,且间隔时间不宜过短。参考刑事追究时效制度,即行为人在前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期内又做出新的违法行为的,前一违法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一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实施的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可以考虑不超过2年,否则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是律师给您的解答,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问题解决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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