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或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其随迁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 法律依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保障 (一)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细则,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各区教育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招生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招生操作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上海市居住证》证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和积分等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证、参加社保、办理积分和登记。 (三)各区政府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