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农用地 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及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三部分。 1.乡(镇)企业用地。包括乡(镇)办的、村办的、农民驻户办的及农民个体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后的报建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之后的报建手续根据场所不同,所对应的程序也不同。报批须提交的资料有: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城市规划 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审批表; 3.建筑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生产建筑应提供工艺流程、生产原料和产品性能资料; 5.仓库建筑应提供储存物品的性能资料; 6.消防系统的设计图纸两套。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条件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办理条件有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