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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服务企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三、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四、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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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