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海商法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哪几种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责任人与履行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5、船舶的管辖区域内 且能为法院所扣押。这是针对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最终实现方式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