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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推选和选举程序的区别
释义
    选举和推举区别为:候选人范围不同、方式不同、参与不同。
    一、候选人范围不同
    1、选举:选举的候选人范围有限定,选举者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
    2、推举:推举的候选人范围没有限定,可以是一批人,也可以是一个人。
    二、方式方式不同
    1、选举:选举的方式为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
    2、推举:推举的方式为通过他人的推选。
    三、参与不同
    1、选举:选举是选择自己被选或自荐,自身参与其中。
    2、推举:选择者是选择他人,自身不参与。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
    从我国的宪法等相关法律来看,享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限制的十八周岁。但需要注意的是,能够真正行使选举权还有一些限制,比如需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其次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需要心智完全,依照我国有关规定,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过委员会的确定,就不会列入选民的名单中。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为:
    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
    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4、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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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