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陈世峰回国后会怎么判 |
释义 | 可以 根据网上公开信息介绍,陈世峰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不属于刑法第七条“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其继续追责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对其判处何种刑罚处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判定。 20年的时间,等2037年陈世峰回国是否还在追诉时效内? 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期限的延长、中断有严格且明确的规定,在国外接受审判服刑并不是追诉期限延长、中断的理由,对陈世峰在中国追诉仍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根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现在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如果其不减刑,又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延长、中断的情形,20年以后回国,对其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核准。但如果其减刑或者假释提前回国,则可以直接追诉。 对于凶手陈世峰,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其是否也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陈世峰的行为如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陈世峰回国后我国司法机关决定对其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江歌母亲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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