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散水是多少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散水,指在建筑周围铺的用以防止雨水渗入的保护层。是为了保护墙基不受雨水侵蚀,常在外墙四周将地面做成向外倾斜的坡面,以便将屋面的雨水排至远处,称为散水,这是保护房屋基础的有效措施之一。 宅基地散水没有特殊的要求,散水是与外墙勒脚垂直交接倾斜的室外地面部分,用以排除雨水,保护墙基免受雨水侵蚀。散水的宽度一般应根据土壤性质、气候条件、建筑物的高度和屋面排水形式确定,一般为600mm~1000mm。当屋面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宽度应大于檐口挑出长度200mm~300mm。为保证排水顺畅,一般散水的坡度为3%..~.5%..左右,散水外缘高出室外地坪30mm~50mm。散水常用材料为混凝土、水泥砂浆、卵石、块石等。 一、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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