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登记结婚的怎么申请离婚 |
释义 | 法律主观 : 在香港,离婚由家事法庭登记处负责,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交至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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