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 税金、 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制定、调整实行国家证定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