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
释义 | 文书的形成时间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另一种是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 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是指一份文书或文书中的某部分内容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也就说文书形成以后经历了多长时间。文书是何年何月形成的,解决的是文书的历史性问题,但实际鉴定中判断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很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是指几份文书或一份文书中的某几部分内容是否同时形成,解决的是文书各部分形成的相对顺序问题。如文书中有关文字、数字、符号、印文和纸页形成的顺序,即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以确定是否有添写文字或添加纸页及其添加时间的情形等。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主要还是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但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也很难。之所以难,据专家们吐露,并不是缺乏精密的分析仪器,而是由于作为检验对象的字迹色料往往容易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文书的形成方法、形成条件、文书存放所处环境的温湿度等各种因素均能使文书材料随时间发生很大变化,影响鉴定结果。最近几年,在我们台州地区诉讼,法院基本上不接受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主要是浙江高院司法鉴定处在2011年3月下发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浙高法鉴[2011]5号)中有个讲法。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我们还是需要了解一下该意见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所谓“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除了用圆珠笔书写的文件,在以同样用圆珠笔书写的不同时间的样本作比对时,可以用薄层分析法实验效果较好外,其他材料形成的文件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因此,一些鉴定机构自称任何书写、打印材料形成的文件都能做形成时间鉴定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尤其是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更为不妥。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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