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频软件剪辑电视剧上传算侵权吗 |
释义 | 电视剧版权保护与短视频侵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商业宣传和广告使用未经授权的剪辑电视剧属于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上的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片段或二次加工影片损害了版权人的权益。《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明确版权的影视作品,非法剪辑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保护原创版权是当前的法律趋势。 法律分析 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视频软件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之前,有知名电影解说人就被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这也是现在加强法律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趋势。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结语 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为我们带来了便利和娱乐,但也引发了版权保护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商业宣传和广告等商业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未经授权的剪辑和二次加工影视作品片段也损害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确保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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