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冒用他人信用卡还不起的,应该到公安机关自首,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有哪些?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三、用他人信用卡还不起满足哪些条件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