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优于国内法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释义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一、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国际责任 二、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 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 2.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三、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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