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5月5日至10日在广州召开。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十五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