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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留守人员工资纠纷处理方式
释义
    与清算组协商。企业停产如果进入清算程序,要求的留守人员可以找清算组,与他们协商工资的数额和发放途径。清算组应该根据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考虑留守人员的基本工资的发放。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既然要求人员留守,留守人员也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对于欠薪的行为,他们可以责令公司支付。
    劳动仲裁。清算组以在清算过程中,没有现金为由暂时拒绝,或者根本就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留守人员对于拖欠的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确定应发工资,由公司或者清算组发放。
    强制执行。劳动部门作出仲裁后,公司或者清算部门还是不发放,被拖欠工资的留守人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对公司的实物资产,采取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过的方式,讨回留守人员的工资。
    向法院起诉。对于欠薪的,如果有公司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得不到支付的,可以申请执行,程序和劳动仲裁差不多。
    自身维护合法权益的做法。留守人员一般不是很多,保管员、会计通常只是个别的人,通过仲裁、投诉、诉讼的方法,有时候比较繁琐。为拿到工资,可以将手头的相关资料留存,以作为讨回工资的条件。在这一方面,要把握分寸,对于法律规定或者对公司清算影响较大的资料,还是要尽量配合。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企业破产中如果有留守人员的存在,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按照公司的福利给员工该有的待遇,直到破产之后才能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留守人员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公司清算财物和债物,才能进行合法的破产。
    一、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三)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破产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破产财产不适于拍卖方式转让的,可以在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后将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五)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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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