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与流质条款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区别: 1、概念性质不同。 2、标的物区别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3、行使的条件不同。 4、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5、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一、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二、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差别主要有四点: 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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