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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
释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是相辅相成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具体如下:
    1:过程——目的:实质正义表现为结果的正义;程序正义是过程的正义,它的正义是由程序的建立和保证的。由此在法律领域法律程序的公平正义,将很大上决定法治目标的实现。同时在实践中,法治程序的一次又一次的规范,将会使结果更加受到人们的信服,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2:形式——实质:程序正义设定了实体正义的操作框架,并且对其有过渡和补救作用。在法治时代,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应当局限于暴力、逼供、道德等方式,而更多是趋向于说理、辩论等形式和手段来实现正义的实质。而这也要求了程序作为形式需要科学性和合理性。
    3:执法——立法:法律程序包括了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守法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约束;执法和立法则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要求。由此可见根据主体角度来看,程序的正义与实体的正义就是执法与立法的关系。从起源来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即实体正义)而法律的执法程序是为了法律成立而起到一种担保作用。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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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