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