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行使一般有四种确定原则: 一是“属人管辖”,即根据犯罪人所属的国籍确定管辖权,凡是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处置; 二是“属地管辖”,即根据犯罪地确定管辖,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其国籍如何,一律适用本国法处置; 三是“保护性管辖”,即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凡是侵犯了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处置; 四是“普遍管辖”,即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对某些特殊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哪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不论直接侵犯了哪国利益,各国均有管辖权。 刑事管辖原则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这里的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刑事管辖权的行使,事关国家主权,各国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